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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

工 作 简 讯

第5期(总第52期)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编           2008年3月31日

 

本 期 目 录

 

    О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2008年工作要点(摘要)

    О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О提倡控烟首次列入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

    О北京市召开健康教育公益宣传车项目论证会

    О我司召开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技术指导组研讨会

    О四川省将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民生工程”

    О云南省试行《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绩效考核标准》

    О黑龙江省召开“降消”项目工作会议

    О河北省召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会议

    О陕西省妇幼保健院荣获“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2008年工作要点(摘要)


    一、筹备召开国务院妇儿工委第五届一次全体会议。审定新修订的国务院妇儿工委工作规则和各成员单位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研究部署当前重点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推动制订或修订有关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立法计划,重点参与《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社会保险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起草修订工作,推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儿童保健管理规范》,参与制定《社会保险法》、《企业工资条例》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配套规章等。

    三、着力推动解决实施“两纲”的重点难点问题。针对“两纲”中期评估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专项督导等方式,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解决生育保险、妇科病普查、儿童营养、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贫困儿童社会保障、出生缺陷、残疾儿童康复与教育、流动和留守儿童、大龄校外儿童教育培训等问题,力求取得突破性进展。总结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经验,继续推动实施并取得新成效。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进一步加大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工作力度。

    四、继续做好妇女儿童宣传工作。创新宣传形式,深化宣传内容,强化宣传实效,继续联合主流媒体并充分利用国务院妇儿工委及各成员单位网站,广泛深入地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两纲”,宣传我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妇女儿童发展状况,宣传妇女儿童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效,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有利环境。

    五、总结推广“两纲”示范工作经验。举办全国“两纲”示范县(市、区、旗)长培训班,推动“两纲”示范单位开展率先达标,进一步提高示范工作水平。加大对“两纲”示范单位的督导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两纲”实施工作取得新进展。

    六、进一步完善“两纲”监测评估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两纲”部分指标调整方案,完善“两纲”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和妇女儿童工作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完成《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编辑出版工作。开展省级妇女儿童数据库专业人员培训,推动地(市)级妇女儿童数据库建设。

    七、继续做好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继续实施联合国儿基会有关促进儿童发展的项目,做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定期报告的准备工作。积极做好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有关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和干部能力建设。做好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联络员调整的有关工作,继续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举办一期国务院妇儿工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培训班,进一步增强政府部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的责任意识,提升实施“两纲”的能力。

                                                                    (根据国务院妇儿工委文件摘编)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印发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为更好地开展控烟履约工作,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八条履约准则――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的要求,在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和中国医院协会多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卫生部、全国爱卫办组织制定并于日前印发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供各地在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中遵照执行。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四、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无烟医院在此基础上还要符合以下标准: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十、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摘自卫生部、全国爱卫办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