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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信息学会妇幼保健信息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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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妇幼保健信息专业委员会会员发展和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维护专业委员会声誉,确保本专业委员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中国卫生信息学会妇幼保健信息专业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专业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是各妇幼保健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相关法人组织。

第八条 单位会员分为委员单位、常务委员单位两类。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所在单位可申请注册为委员单位;常务委员所在单位可申请注册为常务委员单位。

第十条 与妇幼保健业务有关的经营单位、软件开发商、设备制造商或其它相关法人组织,自有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申请注册为委员单位;10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申请注册为常务委员单位。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利益,在业界有一定影响,愿意并能够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经常性活动的人员作为其常务代表。可以另派人员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的所在单位必须至少注册为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的所在单位必须至少注册为常务委员单位。

第三章 入会程序及会籍管理

第十三条 凡符合《中国卫生信息学会妇幼保健信息专业委员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中国妇幼卫生信息发展贡献力量的单位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成为本专业委员会正式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个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法人组织,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先填写《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二)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个人,需填写《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专业委员会。

(三)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或经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给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秘书处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合格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专业委员会正式会员,并由专业委员会颁发《会员证》;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30日内,在本专业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建立会员档案,会员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党派、职称、学历、工作单位、学会职务、外语语种及水平、专长、获奖情况以及论文、专著、创造发明、学术成就等。

(二)会员1年不交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三)亡故会员的会籍自然注销。

(四)会员证由全国总会设计制作,统一编号盖章发放;会员证丢失时,应向注册单位申明丢失原因,可按原证号码办理补发手续。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程序

第十七条 入会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妇幼保健信息专业委员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除享有本专业委员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注:本条规定请分别按:会员、委员单位、常务委员单位三类描述,体现出权利的不同,尤其是企业委员单位的权利)

(一)参加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高级论坛与交流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学习班,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学术会议征稿时免收审稿费(目前一般每篇稿件收审稿费30元),参加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或继续教育学习班减收10%的会务费或学费;

(四)会员有优先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进修或参加国际学术组织的资格。

(五)本专业委员会设立的各类专家库成员必须是会员。

(六)免费或优惠获得专业委员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七)专业委员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优先权;

(八)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其它业务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九)了解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企业单位会员指派的常务代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会员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第五章 会 费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应当依照本专业委员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费主要为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原则免收。

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

妇幼保健机构委员单位年度会费2000元;常务委员单位年度会费5000元。

企业委员单位年度会费30000元;企业常务委员单位年度会费50000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愿意交纳超过以上标准会费的,可以赞助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不单独向其成员单位另行收取会费。

第二十五条 新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应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于每年630日前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交纳应届四年的会费。

第二十七六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会费以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以及以收量支的原则,主要用于召开专业委员会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咨询、培训、技术交流、考察、编报信息等围绕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并用于支付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和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费标准的制定由专业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本专业委员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的,由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三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在专业委员会网站上定期公布。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卫生信息学会妇幼保健信息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7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