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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妇幼保健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示范项目验收方案》的函 |
08-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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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疾控妇信便函〔2008〕11号 北京、重庆、湖南、湖北、安徽、云南、四川、吉林省(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武汉、厦门市妇幼保健院,苏州市卫生局: 为加强国家卫生信息标准的宣传和贯彻落实,指导各地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满足卫生部区域卫生信息资源规划和标准化健康档案建设要求,我中心在开展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标准体系研制工作基础上,自2006年起组织部分城市开展了“创建全国妇幼保健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示范项目”活动,得到了各项目试点单位的积极响应和配合。两年来中心在项目试点地区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和现场督导,各试点单位也相继筹集、投入了必要的建设经费,制定了相关政策保障措施,对其原有信息网络系统进行了较大力度的规范化整改与功能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科学、客观地评价和验收项目试点单位建设成果,我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妇幼保健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示范项目验收方案》,经征求意见和修订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妇幼保健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示范项目验收方案 二○○八年六月十日
抄送: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卫生部信息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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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示范项目验收方案.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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