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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95年9月19日发布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将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工作列入省(市)九十年代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有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的省级行动计划,并列入议事日程。
    二、省政府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各部门参与和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创建爱婴医院活动;财政部门提供专项活动(宣传、培训)经费支持;物价部门在母婴同室有关收费标准方面提供政策保障。
    三、经贸、工商、轻工、广播电视等各有关部门保证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中国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卫生行政部门执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的规定,并督促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地方管理办法,其中有保证母乳喂养的内容:按照规定保证哺乳期妇女的产假及每天一定的哺乳时间,在女职工较集中的地方建有哺乳室。
    五、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大力开展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工作场所和社区内建立支持母乳喂养的机制,使孕产妇及其家庭乃至全社会都了解促进母乳喂养的意义,并积极参与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
    六、卫生行政部门将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包括:
    1.积极开展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的培训工作。省级建立培训中心,有师资队伍及具体培训计划。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普及爱婴医院的十条标准及母乳喂养知识及母乳喂养咨询技巧。
    2.给予爱婴医院必要的优惠政策,不减少卫生行政拨款,把增加的收入用于改善爱婴医院条件、设备和人员待遇上。
    3.成为爱婴医院应作为医院评级的必要条件之一。已上等级而非爱婴医院的单位,应限期通过爱婴医院评估。
    4.做好信息统计工作,掌握有关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的数据资料,按要求及时逐级向卫生部反馈。
    5.加强产妇出院后的继续母乳喂养管理。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建立随访制度,对母婴随访至产后4~6个月;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热线咨询电话等,解决母乳喂养中遇到的问题;出院后的母亲和婴儿,妇幼保健机构建立了定期随访制度。妇幼保健人员应定期家访并具体指导母乳喂养,把它作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主要内容,以提高4个月内母乳喂养率。
    七、本省内县及县以上有产科、儿科的综合医院必须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省级、国家级两级爱婴医院评估成为爱婴医院:
    1.省、地、县各级妇幼保健院(产科床位数在10张及以上者),妇产科医院必须成为爱婴医院(儿童医院评估方案待定,此次评估暂不评儿童医院)。
    2.县以下有产科、儿科的中心乡卫生院50%达到爱婴医院十条标准。
    3.实现产科制度和儿科制度及医院评价科室某些标准的改革。如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率和实际科室收入、奖金的合理计算。
    八、各省可比照此标准制定本省爱婴地、市、县、区具体标准并负责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