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审批权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审批申请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
(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审批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审批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
二、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职称。
(二)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培训合格。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审批程序
(一)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基本条件,医疗保健机构对拟申报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初审,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同时提供申请人的照片及身份、学历、职称、执业医师资格等证件及复印件。
(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批颁证
1、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2、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向申请人员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