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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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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项目审批权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审批从事产

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审批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审批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程序

(一)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条件及标准,由医疗保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提交登记机关。同时须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1、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交的有关执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确定考核日期,为申请单位下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回执》;

3、按规定考核日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单位所申请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实地考核(重点考核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科室设置及房屋、人员、设备条件)。根据实地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1、将医疗保健机构的申请材料及考核意见一并提交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2、对考核合格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单位,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批准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