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妇幼全生命周期健康教育基本信息(女性篇)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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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全生命周期健康教育基本信息 (女性篇)
第八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婴儿不满 1 周岁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
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适当的哺乳时间。
释义: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
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
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
乳 1 个婴儿每天就多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2. 哺乳期妈妈上班前 2 周应做好婴儿继续母乳喂养的
准备:练习挤奶存奶;提早让婴儿熟悉其他照养人;母亲
上班期间无法直接亲喂母乳者,有必要让孩子练习、熟悉
奶瓶或杯子的喂养。
3. 哺乳期妈妈回到工作岗位后,要合理利用哺乳假,
为孩子提供合理的喂养。坚持母乳喂养到 2 岁及以上,有
条件时直接哺喂母乳。无法直接亲喂时,母亲可在母婴分
离时做好挤奶和储奶,可以配备冰袋、挤奶器等工具,每
3小时挤奶1次,将挤出的母乳储存在消毒后的干净容器
中冷藏,下班后带回家。定时挤乳可以缓解乳胀,有利于
保持乳房的泌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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